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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

来源:好招商食品网 权威发布   |  2024-04-25
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》,涉及东丽区1家经营单位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:
 
  一、天津市东丽区富康达水产品经营部(杨文秀)销售的大泥鳅鱼(活体)
 
  (一)抽检基本情况。2022年7月29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(辽宁省盐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)对天津市东丽区富康达水产品经营部(杨文秀)经营的大泥鳅鱼(活体)(购进日期:2022-07-28)进行抽检,2022年8月22日,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出具了《检验报告》(No.SC202205622),检验结论为: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-2019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》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
 
  (二)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
 
  当事人被抽检的不合格批次产品于2022年7月28日从天津市红旗农贸批发市场流动摊贩购进,共购进15kg,购进单价18元/kg。购进上述产品时,当事人未向上游销售者索要相应进货票据。截至2022年8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,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出,销售单价30元/kg。当事人积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张贴召回公告,涉案不合格批次产品最终召回数量为零。本案货值金额450元,违法所得450元。
 
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,如实提供案件需要的相关证据,符合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》第十四条第(二)项的所述情形;在现场检查后能主动实施涉案产品召回工作,且期间未发现有不良反应案例,未造成危害后果,依据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六条,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并决定处罚如下:1. 警告。2. 没收违法所得450元; 3. 罚款10000元,罚没款合计10450元。
 
 2022年11月22日

TAGS:食品安全 检验 食品 抽样 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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